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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世紙補領及出生登記:登記期限、費用、翻查紀錄與申請核證副本

香港人口中的「出世紙」,正式名稱是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它由入境事務處轄下的出生登記處按《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發出,記錄一個人在香港出生的登記資料,日後申請身份證、旅行證件、入學或辦理其他手續時經常需要出示。

本文按《生死登記條例》條文、入境事務處、政府一站通及社區法網的資料,說明兩件事:第一,嬰兒出生後父母須在甚麼期限內辦理出生登記、逾期須繳付甚麼費用、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登記分別;第二,出世紙遺失或損毀時,如何透過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申請核證副本補領出世紙,包括成人補領的安排、申請地點、所需文件、處理時間及費用。

出世紙是甚麼:出生登記與出生證明書

出生登記是把嬰兒的出生資料記入出生冊的法定程序。《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9(1) 條規定,如有關資料在嬰兒出生翌日起計 42 天內申報,嬰兒的出生須免費登記,並當作在呈交經簽署登記表格時登記在出生冊內。

完成登記後,市民可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即一般所說的出世紙或出生證明書。第 22(2)(a) 條規定,任何人在繳付訂明費用後,均有權得到登記紀錄內記項的副本,副本須經登記官員簽署核證為該記項的真確副本,並蓋上發出的登記處的印章或印戳。

另外,第 9(4) 條訂明,任何人根據第 9 條辦理出生登記,即有權於登記時免費領取符合訂明格式的出生登記證明書(表格 3)。按入境事務處及政府一站通的說明,如父母透過網上辦理出生登記而欲領取表格 3,須在網上遞交資料及文件後聯絡相關出生登記處。表格 3 與須繳費申領的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是兩份不同的文件。

誰須辦理出生登記及登記期限

《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7 條規定,每名在香港活產的嬰兒的父親,須在嬰兒出生日期後 42 天內,盡其所知及所信向登記官員申報須予登記的有關資料,簽署登記表格並呈交予登記官員。

如嬰兒的父親已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上述手續須由嬰兒的母親辦理;如父母均已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則由嬰兒出生所在房屋的佔用人或嬰兒出生時在場的任何人辦理。

情況負責申報的人依據一般情況嬰兒的父親第 7 條父親已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嬰兒的母親第 7 條父母均已死亡、患病、不在或無行為能力嬰兒出生所在房屋的佔用人,或嬰兒出生時在場的任何人第 7 條嬰兒屬非婚生子女無人須以父親身分申報;父親姓名只可在第 12(2) 條所列情況下登記第 12 條誰須辦理出生登記(按《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7 及 12 條整理)

實際辦理時,入境事務處指出,如嬰兒為婚生子女,只須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前往辦理即可,嬰兒無須在場。新生嬰兒的出生登記,須待出生醫院向出生登記處以電子方式傳送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後才可進行,父母預約前應先向醫院查詢呈報表是否已送交。

出生登記的費用:42 天內免費,逾期須繳費

第 9 條按申報時間訂明三種情況:在嬰兒出生翌日起計 42 天內申報,免費登記;在 42 天屆滿後、出生翌日起計 12 個月內申報,須繳付法定費用 $140 後才可登記(第 9(2) 條);出生滿 12 個月後,除非得到登記官同意並繳付法定費用 $680,否則其出生不得獲登記(第 9(3) 條)。入境事務處亦指出,補辦出生登記在遞交申請時暫不收費,獲批准後才繳付。

項目金額適用條件出處出生 42 天後、12 個月內辦理出生登記$140嬰兒出生後 42 天內登記免費;只適用於出生翌日起計 12 個月內申報的個案入境事務處出生滿 12 個月後補辦出生登記$680須先得到登記官同意才可登記;遞交申請時暫不收費,獲批准後才繳付入境事務處出生登記的法定費用(按《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9 條及入境事務處資料;金額單位為港元)

換言之,新生嬰兒的父母只要在 42 天的免費登記期內辦妥手續,便無須繳付登記費。入境事務處的出生登記預約服務問答亦提醒,如 42 天免費登記期內的所有可預約名額已滿,可在辦公時間致電各出生登記處職員聯絡。

如何辦理出生登記:親身或網上

親身辦理

按入境事務處的說明,親身辦理出生登記須先透過互聯網或電話預約系統預約,兩個系統均提供 24 小時免費預約服務,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可供預約的日期達 42 個曆日(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每次最多可為三名新生嬰兒預約。父母亦可在不遲於預約日期前一天在網上預先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或填妥表格 BDR93A 在辦理時一併遞交。

嬰兒的出生登記手續可在其出生區域內的分區登記處或將軍澳出生登記處辦理;如嬰兒在抵達醫院或診療所前出生,或出生已超過一年仍未登記,則須在生死登記總處辦理。入境事務處表示,辦理出生登記一般需時 30 分鐘,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另需 10 分鐘。

婚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須攜帶以下文件正本:父母的結婚證書(如不是以中文或英文書寫,須遞交核證翻譯本),以及父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香港身份證連有效旅行證件、或抵港時的旅行證件(按父母的居民身份而定)。如文件並非由入境事務處簽發,須一併提交副本。

網上辦理

政府一站通及入境事務處列明,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父母可在網上辦理出生登記:申報人是嬰兒的父親或母親;嬰兒父母其中一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嬰兒為婚生子女;在嬰兒出生後 42 天內辦理;以及申報人已登記成為「智方便+」用戶。

網上辦理時須填妥出生登記所需資料,並上載父母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副本;如父母在香港以外締結婚姻,須上載結婚證書副本。出生登記處會據此擬備出生登記表格(表格 1),申報人須登入核實資料並以「智方便+」作數碼簽署。收到所有資料及文件後,出生登記處一般會在 3 個工作天內完成登記,並以電郵通知申報人。

比較項目親身辦理網上辦理適用對象所有須辦理出生登記的個案父或母其中一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嬰兒為婚生子女、在 42 天內辦理、已登記「智方便+」預約須先透過互聯網或電話預約無須預約,網上遞交資料簽署登記表格在出生登記處簽署以「智方便+」數碼簽署表格 1處理時間登記一般 30 分鐘,申領核證副本另需 10 分鐘收齊資料後一般 3 個工作天領取出生證明書即場繳費領取可選擇親身到出生登記處領取或郵寄親身與網上辦理出生登記比較(按入境事務處及政府一站通資料整理)

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登記

《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12(1) 條規定,如出生者屬非婚生子女,無人須以該名子女父親的身分就其出生申報資料,而除第 12(2) 條所訂的情況外,不得在登記紀錄內將任何人的姓名登記為該子女的父親。第 12(2) 條所訂的情況包括:

子女的母親及自稱為父親的人一同提出要求;

母親提出要求,並出示母親本人的聲明書及該人所作述明他是父親的法定聲明書;

自稱為父親的人提出要求,並出示他本人的聲明書及母親所作的法定聲明書;

母親或該人提出要求,並出示有關法庭命令的核證副本;如子女已年滿 16 歲,須連同子女同意該人登記為其父親的同意書。

入境事務處亦按同一規定說明各種情況下須親身前往登記處的人士及須遞交的文件。預約服務問答並指出,除非父母未有註冊結婚而要求登記父親的資料,否則可由父親或母親單獨前往辦理登記。

出生登記上沒有父親姓名,會影響父親的法律地位。社區法網指出,非婚生子女的父親並不會自動享有父母權利,須向法庭申請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 13 章)第 3 條宣告其享有父母權利;即使出生登記時未有承認父親身份,父親亦可主張父母權利,但在母親爭議申請時,父親有責任證明親子關係,法庭通常會要求脫氧核醣核酸親子鑑定等科學證據。

出生滿 12 個月後補辦出生登記

出生已滿 12 個月仍未辦理出生登記,須先得到登記官同意才可補辦(第 9(3) 條),預約服務亦不適用。按入境事務處的說明,申請人可親身、郵遞或透過互聯網向生死登記總處遞交補辦出生登記的申請書;未滿 16 歲的人士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辦理。

辦理前,申請人須先申請翻查其出生紀錄,確保本港並無其出生登記紀錄,然後填妥指定申請書(BDR89),並提出足以證明其出生日期和地點及與雙親關係的證據,例如醫院或助產士的紀錄、痘紙或母嬰健康院紀錄;宗教領洗證等文件亦可視為有關證據。入境事務處另列出物業或租單、水電煤收費單、父母的職業證明、兄弟姊妹的香港出生證明書、家族譜、學校證書等可作佐證的文件。

申請人的父母須宣誓聲明申請人確在本港出生,並須有兩名無親屬關係的證人宣誓;如雙親已去世,須由兩名證人辦理宣誓,其中一名須為申請人的親屬,另一名為雙親生前的朋友。入境事務處強調,僅憑宣誓而沒有其他可辨證的資料,並不能視作已有足夠證據,發假誓或訛報事實均會受到刑事檢控;即使已提交所有文件,如資料未能顯示申請人在港出生,申請亦不會獲批准。申請人會面時須繳交近照三張。

補領出世紙: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申請核證副本

出世紙遺失或損毀,並不需要重新辦理出生登記,而是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入境事務處指出,申領核證副本時,申請人須出示舊有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結果;如未能出示,或文件上的出生登記編號難以辨認,須先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出世紙遺失補領與損毀後補領的程序相同。換言之,香港出世紙補領一般分兩步:先翻查出生登記紀錄,找出記項;再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兩項申請可同時提出。第 22(4) 條規定,除登記官員及獲登記官特別授權的人員外,任何人均不得自行翻查登記冊、登記紀錄或電腦紀錄,所以翻查必須經出生登記處進行。

特定查冊與一般查冊

第 22(1) 條訂明兩類翻查:特定查冊,即在繳付法定費用 $140 後,翻查不超過 5 年期的某一特定記項;一般查冊,即在繳付法定費用 $680 後,翻查非關於某一特定記項的資料。

入境事務處進一步說明,特定查冊適用於申請人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的情況,翻查會先按所提供的出生年份查找,找不到時再翻查該年份前兩年至後兩年,合共五年。如該人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例如未能提供確實姓名或出生日期,便屬一般查冊。

補領出世紙地點及申請方法

按入境事務處的說明,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申領核證副本,可以親身、郵遞或透過互聯網遞交:

申請方法地點或途徑須注意親身遞交生死登記總處、九龍出生登記處、沙田區出生登記處、將軍澳出生登記處或屯門區出生登記處須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須到遞交申請的登記處領取結果郵遞申請生死登記總處(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 3 樓)使用表格 BDR40(翻查)及 BDR87(核證副本);須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郵資不足的信件不獲接收網上申請入境事務處網上服務只限登記資料當事人、未滿 18 歲當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或持有其同意書的人士;須親身到所選登記處領取補領出世紙的申請方法及地點(按入境事務處資料整理)

無人領取的翻查結果及核證副本,會在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後被註銷。持有當事人同意書的人士領取時,須帶同同意書正本及當事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否則不會獲發文件。

成人補領出世紙須知

成年人為自己補領出世紙,屬於登記資料當事人本人的申請,可選擇親身、郵遞或網上遞交。未滿 18 歲人士的出世紙,則可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申請。

如申請人不是登記資料當事人、不是未滿 18 歲當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亦沒有當事人的同意書,入境事務處要求提交補充資料,包括與當事人的關係、翻查及索取紀錄的目的、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以及所有證明文件;視乎個案性質,可能須提供進一步資料。入境事務處亦說明,設立出生登記紀錄的目的,是讓登記官履行法定責任,以及在合法情況下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及家庭關係等,登記官處理要求時會考慮上述補充資料。

補領出世紙的處理時間及費用

入境事務處列明,親身遞交的申請需時約 10 分鐘;如紀錄已轉換為電腦紀錄,翻查結果及核證副本可在 10 分鐘內簽發。否則,翻查出生登記紀錄需 7 個工作天,領取核證副本(無須翻查紀錄)需 7 個工作天,翻查並簽發核證副本需 10 個工作天;一般查冊則沒有特定處理時間,有結果時會另行通知。網上申請的辦理時間為 10 至 20 分鐘,其後申請人會獲通知領取時間。

項目金額適用條件出處特定查冊(翻查出生登記紀錄)$140只適用於不超過 5 年期的某一特定記項;非特定記項的查冊屬一般查冊入境事務處一般查冊(翻查出生登記紀錄)$680適用於非關於某一特定記項的翻查入境事務處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本地申請,每份$140適用於親身領取或寄往本地;辦理出生登記時未有申領的,日後須先申請翻查紀錄並另付翻查費入境事務處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寄往香港以外地方,每份$275另加一般空郵郵費;只適用於寄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收件人入境事務處補領出世紙的法定費用(按《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22 條及入境事務處資料;金額單位為港元)

按第 22(2) 條及入境事務處的說明,本地申請每份核證副本的法定費用為 $140,適用於親身領取或寄往本地;寄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收件人,每份為 $275,另加一般空郵郵費。辦理出生登記時未有申領核證副本的,日後申領須先申請翻查紀錄,並另付翻查費用。網上申請的翻查費用會即時收取,核證副本的費用則在領取文件時於指定登記處收取。

沒有辦理出生登記的後果

入境事務處及政府一站通均指出,根據第 174 章第 7 條,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 42 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2,000 或入獄六個月。這是法例訂明的最高刑罰,實際判處由法院決定。

除刑責外,入境事務處提醒,父母須按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等相關權益。入境事務處亦指出,出生登記時所提交的文件,通常可作為核實嬰兒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依據。

何時需要法律協助

一般的出生登記及補領出世紙可按上述程序自行辦理;但如涉及出生滿 12 個月後補辦登記而證據不足、非婚生子女父親的登記或父母權利、出生紀錄資料需要更正,或他人索取你的出生紀錄等問題,個別情況請諮詢執業律師。可在本站律師目錄按地區及執業範疇查找律師。

常見問題

出世紙遺失可以補領嗎?

可以。補領出世紙即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如未能出示舊有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須先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再申領核證副本。申請可親身、郵遞或網上遞交。

補領出世紙要多少錢?

按第 174 章第 22 條及入境事務處資料,特定查冊為 $140,一般查冊為 $680;核證副本本地申請每份 $140(親身領取或寄往本地),寄往香港以外地方每份 $275,另加空郵郵費。

補領出世紙要多久?

親身遞交而紀錄已轉為電腦紀錄的,約 10 分鐘可簽發;否則翻查並簽發核證副本需 10 個工作天。一般查冊沒有特定處理時間。

補領出世紙地點在哪裏?

可親身前往生死登記總處、九龍、沙田區、將軍澳或屯門區出生登記處遞交申請,亦可郵寄至生死登記總處,或在入境事務處網上申請。

辦理出生登記時嬰兒要在場嗎?

入境事務處指出,辦理登記時嬰兒無須在場;如嬰兒為婚生子女,只須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親身辦理登記手續。

嬰兒出生超過 42 天才登記會怎樣?

在出生翌日起計 12 個月內申報,須繳付 $140 才可登記;出生滿 12 個月後,須先得到登記官同意並繳付 $680。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出生登記屬違法,最高罰款 $2,000 或入獄六個月。

法律依據與參考來源

《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7 條

《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9 條

《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12 條

《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第 22 條

入境事務處:辦理出生登記

入境事務處: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政府一站通:網上辦理出生登記

入境事務處:出生登記預約常見問題

社區法網:非婚生子女的父親是否享有父母權利

本文內容屬一般法律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Legal Memo HK 不是律師行,亦不提供法律服務。涉及個人情況,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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